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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政策解读

颁布时间:2012/3/6 12:12:12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政策解读

转自: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74号公告,宣布从2012年1月1日起,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在部分地区和行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程中,采取的一项全新举措,对于促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具有重要作用。同时,这是第一次以行业命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的一项有益补充。


  一、启用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的基本情况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本次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仅包括公路、内河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开具的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及安全管理要求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2012年1月1日以后试点地区货物运输业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时,根据实际情况,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为三联票和六联票两种,第一联:记账联,作为承运人记账凭证;第二联:抵扣联,作为受票方扣税凭证;第三联:发票联,作为受票方记账凭证;第四联至第六联由发票使用单位自行安排使用。


  (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纸张、式样、内容及防伪措施


  1、使用专用的无碳复写纸。


  2、发票规格为240mm×178mm。


  3、发票各联次颜色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各联次的颜色依次为黑、绿、棕、红、灰和紫色。


  4、发票内容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 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实际受票方及纳税人识别号、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密码区、起运地、经由、到达地、费用项目及金额、运输货物信息、合计金额、税率、税额、机器编号、价税合计(大写)、小写、车种车号、车船吨位、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备注、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承运人(章)。


  5、发票代码为10位,编码原则:第1-4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5-6位代表制版年度,第7位代表批次(分别用1、2、3、4表示四个季度),第8位代表票种(7代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第9位代表发票联次(分别用3和6表示三联和六联),第10位代表发票金额版本号(目前统一用“0”表示电脑发票)。


  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6、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纸质发票的防伪措施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


  (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价格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价格一致,即三联票每组0.55元,六联票每组0.90元。


  二、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开具相关情况


  (一)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货物运输服务使用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提供其他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得使用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


  (二)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中“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容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信息;“实际受票方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容为实际负担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信息;“费用项目及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明细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税率”栏内容为试点地区货物运输业增值税税率:11%;“税额”栏为按照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价税合计(大写)(小写)”栏内容为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的合计;“机器编号”栏内容为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税控盘编号。


  (三)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试点地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代开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税务机关在代开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时,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在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代开”字样;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费用项目及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明细项目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金额”栏和“价税合计(大写)(小写)”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税率”栏和“税额”栏均自动打印“***”;“备注”栏打印税收完税凭证号码。


  (四)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后,发生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需要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的,实际受票方或承运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承运方凭《通知单》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通知单》暂不通过系统开具和管理,其他事项按照现行红字专用发票有关规定执行。


  (五)货物运输业试点纳税人2011年12月31日前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并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货物运输业普通发票,不得开具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  


  (六)试点地区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使用六联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普通发票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三、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税控及认证相关情况


  自2012年1月1日起,试点地区新认定的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在取得该发票后,仍通过原公路内河税控系统进行认证。

  四、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管理相关情况


  (一)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的认证结果、稽核结果分类暂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一致,即涉嫌违规认证结果包括“认证不符”、“密文有误”和“重复认证”等类型;涉嫌违规稽核结果包括“比对不符”、“缺联”和“重号” 等类型。认证、稽核异常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的处理暂按照现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证稽核系统涉嫌违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22号)。


  (二)对稽核异常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的审核检查暂按照现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暂不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系统进行相关审核检查。


  (三)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暂不纳入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管理。


  附件: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样

  
  作者单位: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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