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我们 税收法规 财政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筹划 税收专题 政策解读 在线答疑 同业交流 财税处理 轻松学税 自我测试 实用工具 休闲娱乐 联系我们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税务-正文

取得绿卡但从未长期居住过的中国公民,如何计算个税?

颁布时间:2012/3/10 12:12:34

取得绿卡但从未长期居住过的中国公民,如何计算个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中国公民王某,取得了新加坡绿卡,但本人从未在新加坡长期居住过。王某在计算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可否适用附加扣除费用的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三条规定,华侨身份的界定,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具体界定如下: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对符合国侨发[2009]5号文件规定为华侨身份的人员,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附加扣除费用。因此,虽然王某取得了新加坡永久居留权,但如果不符合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的规定,仍不适用附加扣除费用的政策。

上一篇:电梯维修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下一篇:如何办理车船税迁移?
友情链接
未经书面许可,严禁复制、转载本站任何内容或建立镜像
版权所有 抚顺顺阳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10 www.LnCt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箱:1316994765@qq.com  http://www.sycta.com.cn  公安机关备案号:21040202000186   备案号:辽ICP备10207793号-1 技术支持:沈阳同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