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推倒重建怎样计提折旧
颁布时间:2012/3/16 12:12:57
仓库推倒重建怎样计提折旧
转自辽宁省国家税务总局
我公司近期将原有一座尚在使用的老仓库推倒重建。老仓库原值200万元,已计提折旧120万元。重建新仓库共发生各类支出320万元,预计残值为40万元,计划使用年限为15年,按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请问,我们每月该计提的折旧额是多少呢?
湖北省襄阳市某机械公司 王磊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中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你公司老仓库推倒后的净值为200-120=80(万元),新仓库的计税成本为320+80=400(万元)。新仓库的计划使用年限为15年,低于税法规定的房屋、建筑物最低的折旧年限20年,因此应按20年的年限计提折旧,如残值不变,每月应计提的折旧额为360/(20×12)=1.5(万元)。
《中国税务报》第3340期,第12版:服务热线,2011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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