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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8]390号 颁布时间:1998/6/29 12:12:5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8]390号

颁布时间:1998-6-29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1998]14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深圳市粤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系专门从事电梯保养、维修的专业公司。因此,对其所取得的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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