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颁布时间:2012/3/20 12:12:10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注:蓝色斜体字为个人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现对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问题
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企业支付给研发人员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属于研究开发费用的组成部分,不允许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二、关于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问题
企业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工资可以加计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支付给残疾人员的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属于“工资薪金总额”的组成部分,不允许加计扣除。
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形成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三、关于劳动保护支出范围问题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劳动保护支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确因工作需要;二是为其雇员配备或提供;三是发放的是物品,且有合法的购物发票;四是限于劳保服、手套、安全保护、防暑降温等合理的劳动保护用品。
四、关于企业购买固定资产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增值税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购买固定资产时由于某些特定的原因,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应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转出数额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并可按规定计提折旧,准予税前扣除。
五、关于企业以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税额抵免问题
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的专用设备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六、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楼处及样板房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售楼处的建造费用及样板房的装修费用等,应作为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计入开发间接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七、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人防工程设施使用权征税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人防工程设施作为汽车车位转让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应全额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是否意味着一次性计收入,不能分期
八、 关于企业返聘退休人员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返聘退休人员,应与其签订劳务协议,企业支付的合理的劳务报酬,凭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税前扣除。
九、关于企业发给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补偿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发给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补偿金可以在税前扣除,但该项补偿金不纳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
十、关于企业差旅费补贴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应建立规范的差旅费管理制度,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企业发放的出差人员差旅费补贴(含误餐费、市内交通费、出差通讯补贴等),凡不超过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并能提供证明业务真实性的凭证,可以据实税前扣除。证明业务真实性的凭证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相关费用支付单据等。
以减少或逃避缴纳税款为目的发放的差旅费补贴不得税前扣除。
十一、关于企业租入房产发生的装修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对租入的房屋进行装修,装修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的剩余期限分期摊销。企业在租赁期内重新装修的,前期装修费用摊销余额不能在本次装修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应将其余额及本次装修费用按各自对应的“剩余期限”分别摊销。
以前年度汇算文件规定前期装修费可以一次性扣除
十二、关于个人贷款用于企业经营,企业支付利息给个人如何税前扣除问题
个人将自有房屋抵押给银行,取得的贷款用于企业经营,企业支付利息给个人的行为,属于企业向个人借款,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条件的,企业支付的利息可凭借款合同和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税前扣除。
取得个税完税凭证就得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
十三、关于企业用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购置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设备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得税前扣除,但企业用未税前扣除的安全生产费用购置符合《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设备投资额可按相关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抵免。
十四、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的社会保险费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补缴(包括查补)以前年度的社会保险费,凭缴款凭据可在补缴年度税前扣除,但补缴社会保险费时缴纳的滞纳金不允许税前扣除。
十五、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但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必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16号)规定,进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
银发[2001]416号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号废止了
十六、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规定,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以下简称《分配表》)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下发各分支机构。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换平台或邮寄等方式,将《分配表》及时传送给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规定,总机构不向分支机构提供《分配表》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责成该分支机构督促总机构限期提供《分配表》,同时函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责成总机构限期提供《分配表》。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对总机构逾期仍未提供《分配表》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对该分支机构按照独立纳税人进行所得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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