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辽宁省沈阳市定额统一发票》的通知
沈地税发[2012]7号 颁布时间:2012/1/11 12:12:36
关于启用《辽宁省沈阳市定额统一发票》的通知
沈地税发[2012]7号
各直属局,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强化税收征管,保证发票管家的顺利推广,我市决定启用《辽宁省沈阳市定额统一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启用时间
2012年3月1日起,我市正式启用《辽宁省沈阳市定额统一发票》。
二、使用范围
发票适用于餐饮业、娱乐业、洗浴业、旅店业、美容美发、社会力量办学、影楼等行业,在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相关规定允许的范围内使用(停车收费除外)。
三、发票式样
(一)《辽宁省沈阳市定额统一发票》由三联组成,依次为: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每本发票50组,规格为185mm×88mm,48开。采用60克防伪彩纤纸印制,发票票面采用棕色油墨印制;发票监制章、发票代码采用红色防伪油墨套印,在紫外线灯光照射下呈橙红色(发票具体内容、格式见附件票样)。
(二)发票设有五种面额,分别为壹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
四、相关发票使用安排
(一)《辽宁省沈阳市饮食(娱乐)业定额发票》及《辽宁省沈阳市饮食娱乐业发票》(卷式发票)于2012年4月1日停止使用,报销及兑奖截止日期为2012年6月30日,此前涉及的有关刮奖资金按原方式兑付结算。
(二)《辽宁省沈阳市定额专用发票》仅限用于停车场。原使用《辽宁省沈阳市定额专用发票》的非经营停车场的纳税人改为使用《辽宁省沈阳市定额统一发票》的,未用完的《辽宁省沈阳市定额专用发票》于2012年4月1日停止使用。
五、发票的缴销
(一)各基层局于2012年4月2日起对本局库存的《辽宁省沈阳市饮食(娱乐)业定额发票》、《辽宁省沈阳市饮食娱乐业发票》进行清点,2012年4月10日前将库存情况汇总上报市局发票管理所。
(二)各基层局于2012年4月2日起对本辖区内使用《辽宁省沈阳市定额统一发票》的纳税人手中未使用的《辽宁省沈阳市饮食(娱乐)业定额发票》、《辽宁省沈阳市饮食娱乐业发票》及《辽宁省沈阳市定额专用发票》按规定程序进行缴销,并在“金税三期”中进行相应处理,缴销工作应于2012年4月30日前完成。
六、其他要求
(一)各基层局要对本辖区内的纳税人做好发票使用的宣传工作,确保本辖区内所有纳税人了解相关文件精神。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本辖区内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将发票检查纳入日常税务稽查范围。纳税人必须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 《辽宁省沈阳市定额统一发票》票样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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