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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0号

颁布时间:2012/4/1 12:12:46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0号

转自中华会计网校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0号),自12月1日起,决定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实施先评估后退税的管理措施,由先评估后退税改为先退税后评估。

    即征即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即征即退与出口退税先征后退、软件产品超税负退税等均属于退税范畴,其实质是一种特殊方式的免税和减税。与先征后返相比,具有税款返还及时、操作程序简单易行的优点。与直接减免相比,对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而言,两者结果并没有区别,但无论是纳税人还是购货方的相关进项税额符合规定的均可得到抵扣,因而,即征即退政策可以说更优于直接减免。同时,即征即退方式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对税收优惠的监管。

    国家税务总局曾在2009年下发《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32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的退税申请后,应对其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税负率开展纳税评估。销售额变动率或者增值税税负率正常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办理退税手续。

    值得注意的是,国税函[2009]432号文件是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国税发[2009]114号)后下发的。国税发[2009]114号文件要求在认真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堵塞收入流失漏洞,努力做到应收尽收。国税函[2009]432号文件正是在堵漏增收这一背景下出台的现实之举。

    国税函[2009]432号文件执行近两年来,各地税务机关为便于操作,相应的制定正常的“销售额变动率”或“增值税税负率”标准值,对于超出标准值的企业采取先评估后退税政策。由于可以先评估,所以对指标异常可以暂停退税审批并进入纳税评估程序,视评估情况再行退税或移交稽查处理,能及早发现并及时处理发现问题,并收到实效。这些做法虽然对组织税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执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对于国税函[2009]432号文件“将增值税先征后退作为审批类减免处理”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八条规定,减免税审批机关由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也就是说,可享受即征即退的纳税人在办理退税时只有实体要求,并不涉及程序规定。

    在执行中,由于需要实施先评估后退税程序,限制了纳税人如期实现退税的权利。实际工作中,计算设定的行业税负等预警值只是筛选纳税评估对象的参考指标,是不能作为征税的依据和标准的。而国税函[2009]432号文件则是以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国税局人为确定的参考指标值和主管税务机关对正常的主观判断,这种做法是基于基本不相信纳税人会依法纳税的理念,对纳税人退税申请进行事前管理监控,会导致不能及时退税的后果。

    基于上述原因,为加快退税进度,提高纳税人资金使用效率,扶持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实施先评估后退税的管理措施。由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0号适时出台。该公告与此前下发的国税函[2009]432号文件内容基本一致,只是调整了管理环节的规定,即将前置评估管理调整为后续评估管理,既保证了纳税人及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又是税务机关对减免税款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种手段。

    公告第三条规定,各地可根据不同的即征即退项目设计、完善评估指标。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纳税评估发现企业异常情况的,应及时核实原因并按相关规定处理。虽然公告中只对退税的顺序进行了改变,但也看到了仅按销售额同比、环比的变动率、增值税税负率及变动率等指标是不够的。专业评估部门在税收一体化征管模式下的数据共享,充分引用第三方信息的综合分析,增设销售利润率变动率、毛利率变动率等财务指标的分析,对特定的项目如嵌入式软件的退税可以引入硬件投入产出率的分析,对民政福利企业可以引入对单位工资产出额等专业评估指标。建立项目专项税收风险特征库,通过指标预警,作出风险控制意见。日常评估部门按预警指标进行评估,如疑点未能消除的,应移交专业评估或稽查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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