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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允许还原至所属月份?

颁布时间:2012/4/5 12:12:04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允许还原至所属月份?

来源: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二、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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