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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工食堂的开支可以在计提的福利费范围内税前列支吗?如果没有正规发票,白条是否可以入账?

颁布时间:2012/4/6 12:12:14

单位职工食堂的开支可以在计提的福利费范围内税前列支吗?如果没有正规发票,白条是否可以入账?

转自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因此,职工食堂支出可以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按照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所以单位的“白条”是不能入账在税前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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