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管理制度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8]259号 颁布时间:2008/12/12 12:12:23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管理制度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8]259号
成文日期:2008-12-12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严格规范“先税后证”的征管要求,省局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中实施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管理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规定,在我省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法缴纳契税后办理契证,作为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的凭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的规定,在我省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生产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后办理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作为土地管理部门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凭据。
三、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见附件)由省局发票管理所负责印制并发放到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的使用部门。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的用存、作废、结报、注销、毁损由征收分局综合一科或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征收主管部门负责。格式、内容、解释及有关政策的制定由省局财产与行为税处负责。
四、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的管理
1、各征收机关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市局发票管理所报送下一年度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印制计划,市局发票管理所将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印制计划汇总后,报省局发票管理所,由省局发票管理所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制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
2、印刷企业根据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印制计划将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送至市局。
3、市局将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调拨到各征收机关。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使用部门要有专人负责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的管理,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使用部门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五、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的办理
1、纳税人依法申报契税并完税证后,由征收机关向纳税人颁发标明完税内容的契证。纳税人依法申报耕地占用税并完税证后,由征收机关向纳税人颁发标明完税内容的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
2、符合契税减税、免税条件的纳税人,经有权征收机关批准、核定后,由征收机关向纳税人颁发标明减免税内容的契证。符合耕地占用税完税减税、免税条件的纳税人,经有权征收机关批准、核定后,由征收机关向纳税人颁发标明减免税内容的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
3、对全部转移,并已取得产权证书的土地和房屋,征收机关应收回转让方契证,存入土地和房屋承受方缴纳契税的征收档案。部分转移的,征收机关在原契证注明转移部分,并进行复印,加盖印鉴存档。
4、纳税人缴纳契税或耕地占用税后,经征收机关审核,符合退税条件的,由征收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同时收回纳税人契证、契税完税证,并按规定注销。
六、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遗失、损毁的,经征收机关确认,符合补办契证条件的,由纳税人在市级平面媒体刊登声明作废,刊登遗失、损毁声明后,征收机关要及时予以补发契证或耕地占用。
附件:1、契证格式及使用说明;
2、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格式及使用说明
二ΟΟ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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