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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发票等有效凭证的费用处理

颁布时间:2012/4/29 12:12:47

未取得发票等有效凭证的费用处理

转自中华会计网校

  很多企业都有未取得发票等有效凭证的凭证,涉及到费用的话处理起来比较麻烦。核查辨别大量的入账发票也算得上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让企业很“挠头”的事情。汇算清缴时发票审核需要花费很多精力。

  企业所得税的很多税前扣除项目一般都通过发票来进行确认。

  国税发[2008]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第8条第2款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企业应对策略:与其临时抱佛脚,不如平时把好关

  其实,汇算清缴时发现的发票问题在平时就能够预防。如果财务人员在一开始发票入账的时候就把好审验关,并在企业内部建立严格的票据报销制度,汇算清缴时就不会有那么多麻烦。

  企业在审核入账发票时,审核内容应包括发票版式有无过期作废,种类名称与开具的经济业务内容是否相符,以及对发票内容、时间、开具单位和盖章情况的核对。需要强调的一点是,从2011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版普通发票,除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换票证外,旧版普通发票不再使用。

  加强对职工报销制度的规范和严格把关,是杜绝出现不合规票据的根本。提醒企业注意两点,一是报销发票抬头栏需填开本企业的全称,无抬头、个人抬头或者企业名称不全都属于不合规票据。二是企业与军队的事业单位有经营业务往来需要取得其在税务机关领购的发票作为报销凭证,军队的收款收据或通用收据不能作为发票使用。在报销票据的同时,还要注意查看其附件是否齐全,如会议费后需附上会议通知和签到簿,大额修理费后需附上修理明细单等等。

  企业财务人员应当增强发票风险防范意识。在接受发票时,财务人员应先进入发票监控查询系统进行查询,确认为真发票后再付款。养成查询系统没有所开发票信息时缓付款,所持发票信息与查询系统反馈的信息不相符时不付款的习惯,避免假发票入账。当然,如果在发票入账时没有发现问题,汇算清缴时才发现有假发票、不合规发票的情况,也不能嫌麻烦,必须按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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