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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设备退增值税 账务处理要准确

颁布时间:2010/12/27 12:12:14

购设备退增值税 账务处理要准确

转自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外商投资企业在2009年1月1日之前,按照有关税法的规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可以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不少外商投资企业都依法享受到这项税收优惠政策。但当时不少外商投资企业在收到退还的增值税时,账务处理上存在问题,留下了少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隐患,其影响将会涉及多个会计年度。这应当引起外商投资企业的高度重视,要及早采取补救措施,尽快消除涉税风险。


  近日,税务人员在对某药品生产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2007年2月购买国产设备,价税合计3145971.62元。该企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确认符合退还增值税的条件,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并于2008年6月收到退还的增值税457106.99元。


  该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时的账务处理为:借记“固定资产”3145971.62元;贷记“银行存款”3145971.62元。


  该固定资产的折旧期限为10年,残值率为10%,按照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每月计提折旧额23594.78元,每月的账务处理为:借记“生产成本”23594.78元;贷记“累计折旧”23594.78元。


  该企业收到退还的增值税时账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457106.99元;贷记“补贴收入”457106.99元。该企业对收到的退税收入,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作了纳税调减处理。


  税务人员指出,该企业对收到退还增值税的收入,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调减相应的固定资产原值,造成多提折旧、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税务机关要求该企业补缴少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对该企业所偷税款给予罚款。


  该企业在取得退税收入时做了错误的账务处理,将退税收入直接计入“补贴收入”科目,并且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退税收入作了纳税调减处理,没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第五条“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的按规定退还增值税的国产设备,其已退税款不得计入设备原价”的规定,没有冲减固定资产的原价,调减累计折旧金额,冲减相应的费用,而造成了多列费用、少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结果。


  在该案例中,该企业收到退还增值税的款项时,正确的账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457106.99元;贷记“固定资产”457106.99元。然后按照新的固定资产原值,重新计算残值和每月应当计提的折旧额,对前期已经多计提的折旧额,冲减相应的费用。每月应当计提的折旧额为20166.48元,每月实际计提的折旧额为23594.78元,每月多计提折旧额3428.30元。该企业在2008年6月收到退还的增值税时,对往年多计提的折旧额,正确的账务处理为:借记“累计折旧”,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对当年多计提的折旧额,涉及的是当年的成本或费用,正确的账务处理为:借记“累计折旧”,贷记“主营业务成本(或制造费用、产成品、生产成本等)”。


  目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6号)第一条的规定,国税发〔2006〕111号文件已经作废,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不再执行退税的政策。但是,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期限较长,以前年度由于购买设备而退还的增值税如果在当时没有对退还的增值税进行正确账务调整,将会对企业所得税造成长期的影响,给依法纳税造成隐患,增加了涉税风险。因此,企业如果在以前年度存在购买国产设备而退还增值税、并且没有对退还的增值税进行正确账务处理的,应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中国税务报》第3317期,第7版:税务财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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