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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下五大税收筹划策略

颁布时间:2012/5/30 12:12:26

新个税法下五大税收筹划策略

天财会计网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个税法”)已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此次个税法的修改将对普通大众产生何种影响?作为纳税人,在履行缴纳个税义务之外,是否还可以进行一些税收筹划,以减轻自己的相关税负?本文结合有关案例提供几个筹划策略,供纳税人在实际操作中参考。

    策略一:掌握扣除标准调高后的税负临界点

    根据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因此,按照工资算清应缴纳的个税只需三步。

    步骤一: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本人月收入(需扣除“三险一金”)-3500元(费用扣除标准)

    步骤二:对号入座。在新个税税率表的1-7级中,找到自己相对应的税率及速算扣除数。

    步骤三:根据计算公式算出应纳税额。

    情形一:某企业职工甲每月工资为3500元(已扣除“三险一金”)。

    调整前:费用扣除标准为2000元时,甲应纳税所得额为1500元(3500元-2000元),应纳税额为125元[1500元×10%-25] 。

    调整后:费用扣除标准为3500元时,甲无须缴纳个税。

    相比较而言,个税费用扣除标准调高后,甲每月可少缴纳个人所得税125元。

    情形二:某企业职工乙每月工资为6000元(已扣除“三险一金”)。

    调整前:乙应纳税所得额为4000元(6000元-2000元),应纳税额=4000元×15%-125=475(元)。

    调整后:乙应纳税所得额为2500元(6000元-3500元),应纳税额=2500元×10%-105= 145(元)。

    相比较而言,个税费用扣除标准调高后,乙每月可少缴纳个人所得税330元。

    情形三:某企业职工丙每月工资约4万元(已扣除“三险一金”)。

    调整前:丙应纳税所得额为38000元(40000元-2000元),应纳税额=38000元×25%-1375=8125(元)。

    调整后:丙应纳税所得额为36500元(40000元-3500元),应纳税额=36500×30%-2755=8195(元)。

    相比较而言,个税费用扣除标准调高后,丙每月需要多缴纳个人所得税70元。

    筹划点评:工薪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要先减除纳税人缴纳的“三险一金”费用(按国家有关政策,该费用免征个人所得税),然后再减除新的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所以,不是有些人理解的3500元以上就须纳税,月薪3500元以上并不一定就要缴个税。“三险一金”,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根据法定的缴纳比例这几项加起来是个人工资收入的23%。即按照新的标准算下来,一般月薪在4545元以下的工薪阶层都不用缴个税。熟悉掌握这些税收政策规定,应当说是所谓税收筹划方法中最直接、最实用的筹划思路了。

    策略二:合理转换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所得

    例1:某企业想聘请另一家公司退休工程师赵先生担任技术顾问,赵先生每年获得的报酬大约为6万元,可按月领取。

    方式一:赵先生与企业签订劳务合同,则赵先生每月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0元÷12)×(1-20%)×20%=800(元);

    方式二:赵先生与企业签订招聘合同,成为其正式雇员,则赵先生每月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0元÷12-3500元)×3%=45(元)。

    通过比较发现,方式二比方式一可少缴纳个人所得税755元。

    例2:承例1,假设企业每年支付给赵先生的报酬为60万元,可按月领取。

    方式一:赵先生与企业签订劳务合同,则赵先生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00元÷12)×(1-20%)×30%-2000=10000(元);

    方式二:赵先生与企业签订招聘合同,成为其正式雇员,则赵先生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00元÷12-3500元)×30%-2755=11195(元)。

    通过比较发现,方式二比方式一多缴纳个人所得税1195元。

    筹划点评:新个税法将工薪所得税率由9级调整为7级,适当扩大了低档税率和最高档税率的适用范围。同时,新个税法通过税率结构的调整,使一部分收入较高的人在减除费用标准所带来减税好处被抵消以后,还会增加纳税负担。通过测算,月收入38600元以上的高收入人群,税负就增加了。而在提供劳务时有时因用工单位的用工时间长,劳务提供者在很长一段时期内都会提供劳务,而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设置不同,在计税数额较小时选择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负较轻,对于此种劳务方式,劳务提供者可与用工单位协商,将劳务合同更改为招聘合同,将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降低从而减少税款支出。在计税数额较大时劳务所得的税负较轻,应签订劳务合同。

    策略三:调整年终奖的发放时间

    例3:小钱月薪为2000元(已扣除“三险一金”),年终奖为20000元。年终奖有两种发放方式可供选择,具体税负分析如下:

    方式一:若年终奖一次性发放,先查找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20000元-(3500元-2000元)]÷12=1541.67(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05。则小钱应缴纳个税=[20000元-(3500元-2000元)]×10%-105=1745(元)。

    方式二:若年终奖分12个月发放,即每月发放1666.67元(20000元÷12),一年应缴纳个税=[(1666.67元+2000元-3500元)×3%]×12=60(元)。

两种方法对比,方式一比方式二多缴税1685元(1745元-60元)。

例4:承例3,若小钱月工资11000元(已扣除“三险一金”),年终奖为24000元。年终奖有两种发放方式可供选择,具体税负分析如下:

    方式一:若年终奖一次性发放,先查找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24000元÷12=2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05;则小钱全年缴纳个税=[(11000元-3500元)×20%-555]×12+(24000元×10%-105)=945×12+2295=13635(元)

    方式二:若年终奖分12个月发放,即年终奖每月发放2000元,一年应缴纳个税=[(11000元+2000元-3500元) ×25%-1005]×12=1370×12=16440(元)。

    两种方法对比,方式二比方式一多缴税2805元(16440元-13635元)。

    筹划点评:在例3中,方式一比方式二多缴税,而在例4中,方式一比方式二少缴税,从中可以得出年终奖发放时间的避税策略:

    ①当月工资低于个税费用扣除标准时,尽量将年终奖平均分配到每月发放。

    ②当月工资高于个税费用扣除标准时,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个人所得税要达到合理避税,必须考虑到很多因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来确定适用税率和扣除额。但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时,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与费用扣除额”后的余额。一般来说,月工资与年终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奖、年底双薪)的比例应该调整到两者的个税税率接近时的节税效果更加明显。

    策略四:巧妙选择工资薪金发放方式

    例5:某糖厂属于季节性生产企业,一年只有四个月的生产时间,生产期间职工扣除“三险一金”后每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其余八个月,职工没事干,每月发放1500元的生活费。糖厂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如下:生产期间,企业每位职工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元-3500元)×10%-105=145(元),四个月每人共纳个税580元。其余八个月,每月领取1500元因未达到费用扣除标准,无需纳税。

    筹划方案:如果将员工全年工资平均发放,则员工每月平均工资=(6000元×4+1500元×8)÷12=3000(元),月平均工资没有达到3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无需缴纳个税。所以,如果该糖厂依据国家政策规定改变工资薪金发放方式,员工就不用纳税了,人均每年节约个税580元。

    例6:某企业职工张某和李某月工资收入均超过3500元,张某得年终奖18000元,李某得年终奖18001元。两人年终奖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张某的年终奖6000元除以12个月等于1500元,适应税率为3%,没有速算扣除数。张某应纳税额=18000元×3%=540(元),李某的年终奖18001元除以12个月等于1500.08元,适应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元,李某应纳税额=18001元×10%-105=1695.1(元)。

    因为多领1元年终奖,李某除以12后超过1500元,就适用10%的税率,比张某多交1155.1元的个税。所以,在发放年终奖时,要对照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表,试算除以12个月后会落在哪一档税率区间,再来确定发放额,最好发足额的整数,也就是正好除尽,卡在税率临界点上,用足税收优惠政策。

    筹划点评:从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对于工资薪金收入,依据国家现行政策,纳税人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税收筹划:

    一是平均发,也就是让员工的每月工资数额尽量平均,从而适用较低的税率。

    二是分开发,即把员工的报酬分为工资和奖金两大部分,均衡地发放。

    即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遵循“平均发、分开发”的原则,并考虑税率临界点,就能一定程度地减轻税负。

    策略五:个体工商户降低税率方式省税

    目前,我国对个体工商户实施一系列扶持政策,在税收方面更是有众多优惠待遇,这也为他们提供了税收筹划空间。新个税法调整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可以通过降低适用税率方式,减轻个税负担。

    方式一:递延收入

    例7:个体工商户小孙经营一家饰品店,第一年由于小孙眼光独特,经营的饰品大受欢迎,虽然价格有点贵,但仍有很多顾客,甚至在圣诞前夕有几个客户订购了20000元的饰品,第一年取得净收益60000元。第二年,在小孙店旁又开了两家饰品店,竞争异常激烈,小孙只得调低商品售价,即便如此,小孙第二年的生意还是不太好,净收益只有20000元。

    根据上述情况,小孙第一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60000元×20%-3750=8250(元);第二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0000元×10%-750=1250(元);两年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9500元 筹划方案:假设小孙在第一年与其客户商议圣诞前夕的那部分货款20000元递延至第二年支付。

    那么,小孙第一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40000元×10%-750=3250(元);第二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40000元×10%-750=3250(元);两年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额6500元,与筹划前相比,小孙可减轻税负3000元(9500元-6500元)。

    筹划点评:个体工商户缴纳个人所得税,采取的是每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管理模式。如果个体工商户某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过高,就要按较高的税率纳税,此时,个体工商户可采取递延收入的方式,使其适用较低的税率。值得注意的是,一般递延收入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让客户暂缓支付货款和劳务费用;二是改一次性收款销售为分期收款销售。

    方式二:分散收入

    例8:王某开了一家超市,由于经营不善,只得缩小经营规模,空出一间门面房准备另行出租。假设王某的超市年经营净收益90000元,房屋出租取得净收益20000元。现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以超市为出租人;王某应纳个人所得税额=(90000元+20000元)×35%-14750=23750(元)。

    方案二:把这个空房产权归到王某名下,以王某为出租人。超市经营应纳个人所得税额=90000元×30%-9750=17250(元);出租房屋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0000×(1-20%)×20%=3200(元)(如果该房屋产权证上注明是住房,则个税按10%税率计算征收);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合计20450元。

    通过比较可知,方案二比方案一可减轻税负3300 元(23750元-20450元),

    筹划点评:个体工商户采取分散收人方式,可以使其适用较低的税率,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常用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一是区分收入的性质,不同性质的收入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目;

    二是借助与分支机构和关联机构的交易将收入进行分散;

    三是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先分后税”的原则,将一人投资变更为多人投资,便可以将全年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分散到多个投资人的名下;

    四是借助信托公司,将集中的收入分散到信托公司的名下。

    例8中就是通过出租的方式分散了收入,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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