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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地税发[2012]9号 颁布时间:2012/3/14 12:12:51

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地税发[2012]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交通局,绥中、昌图县地方税务局、港航局、交通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2]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以下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一、对于在我省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理的船舶,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主动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沟通协商,做好车船税税收政策服务和征管业务指导工作,各地海事管理机构应通过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船舶信息、接受委托代征和协助把关等方式,支持配合地方税务机关的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共同推进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工作的实施。

    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充分依托信息技术手段,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搭建畅通的信息交流渠道,建立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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