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公布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新公告
颁布时间:2012/6/19 12:12:44
总局公布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新公告
转自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六月一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对于销售二手车和代理销售二手车的行为如何征收增值税的问题进行进一步明确。
一、销售二手车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对有偿转移货物所有权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纳税人销售二手车的前提条件是拥有该货物的所有权;同时,《机动车登记规定》明确规定,车辆所有权变更必须办理过户手续。因此,纳税人将收购的二手车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在拥有该二手车所有权后,再销售时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销售二手车的增值税应税行为。
二、代理销售二手车
除二手车直接销售以外,纳税人还可以接受购买方委托代购二手车以及接受销货方委托代销二手车。在我国目前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的情况下,对于纳税人接受购买方委托代购二手车征收货物劳务税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026号,以下简称026号文件)中已明确,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第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第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第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因此,代理销售二手车同理于代购,判定纳税人开展的该类业务是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还是属于代理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应按照026号文件相关规定确定其征税原则。
相关法规:
《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026号,以下简称026号文件)
相关政策解读:
《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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