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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类型的"管理费"纳税区别

颁布时间:2012/7/15 12:12:05

不同类型的“管理费”纳税区别

转自中华会计网校

  总机构收取管理费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总、分公司之间收取管理费。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不是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对总、分公司之间收取管理费或服务费,收取方如果是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则不缴纳营业税。

  2.母、子公司之间收取管理费。母、子公司都是法人企业,均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对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凡按合同或协议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但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同时对母公司自行收取的管理费,应该属于服务性质的收费,应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3.向非居民企业支付管理费。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对中国境内企业接受境外企业的管理服务而支付的管理费,接受方在中国境内,应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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