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我们 税收法规 财政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筹划 税收专题 政策解读 在线答疑 同业交流 财税处理 轻松学税 自我测试 实用工具 休闲娱乐 联系我们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增值税-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1号 颁布时间:2012/6/29 12:12:1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此文废止。

    现就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表一)中“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细”部分增加3%征收率,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现行规定,选择简易办法按照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填报。


  二、各地税务机关应做好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宣传和培训辅导工作。


  三、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表一).xls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上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下一篇: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计算方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友情链接
未经书面许可,严禁复制、转载本站任何内容或建立镜像
版权所有 抚顺顺阳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10 www.LnCt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箱:1316994765@qq.com  http://www.sycta.com.cn  公安机关备案号:21040202000186   备案号:辽ICP备10207793号-1 技术支持:沈阳同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