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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 [废止]

国税函发[1995]415号 颁布时间:1995/7/26 12:12:30

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 [废止]

国税函发[1995]415号

1995-07-26

  《关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计算补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流305号)收悉,关于企业为他人非法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征补税款问题,我局曾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作出法规:
      “对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要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凡开具了专用发票,其销售额未按法规计入销售帐户核算的,一律按偷税论处。”
       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我们意见:对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金额征补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法规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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