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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价值是否要并入固定资产交房产税

颁布时间:2012/9/9 12:12:01

土地价值是否要并入固定资产交房产税

    【问题】

    甲公司拟用自有房产打造一个大型商城。甲公司希望通过商户每日收入抽成方式获取收益,并未设保底额,因此甲公司打算采取以下方式经营:以甲公司与各大型商户签订联营协议,房屋产权保留在甲公司,并约定甲公司以商户收入按比例抽成。

    请问甲公司缴纳房产税应从价还是从租计算?同时,由于联营并未成为一个纳税主体,商户正常经营收入流转税由商户全额缴纳,甲公司如何确定收益?可否开具其他服务业发票列明收取利润分成款,并计征营业税及附加?若甲公司与商户签订的合同不是联营合同而是租赁合同,但是收益仍是按商户收入比例收取,无固定保底,同时出具租赁发票,甲公司房产税如何计征,应从价还是从租?

    【解答】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规定,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给他人使用的业务。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第三条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依据上述规定,甲公司用自有房产与各大型商户签订联营协议,并约定以商户收入按比例抽成,甲公司构成了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商户使用的租赁房屋行为。因此,甲公司应按照提成收入,缴纳营业税、房产税,并向商户开具“服务业—— —租赁”发票,作为商户租赁费用在损益中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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