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沈阳市人民政府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沈地税发[2012]75号 颁布时间:2012/7/30 12:12:04
关于贯彻沈阳市人民政府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沈地税发[2012]75号
各直属局(不发直属分局),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为全面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沈政发[2012]38号)精神,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本次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调整工作,是沈阳市人民政府针对我市当前经济和税收发展形势做出的重要决策,意义重大、影响深远。要深刻认识到这次调整是充分发挥税收调节作用,促进我市土地资源合理利用要求;是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规模,为地方财政提供持续稳定财力保障的要求;是顺应地方税制改革趋势,为房地产税制改革奠定基础的要求;是落实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要求。此次调整工作涉及面较广,且直接影响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变化,因此,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一把手”要亲自过问,主管局长要认真抓好落实,处理好各种征纳矛盾,确保此项工作平稳进行。
二、认真做好宣传工作,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在政策贯彻落实过程中,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会有所增加,因此,要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向广大纳税人认真宣传政策并做好解释工作,保证政策的顺利实施。宣传工作要突出重点,讲求实效,把调整工作涉及的相关事项广泛告知纳税人。各基层局要专门召开会议讲解新的税收政策,各办税大厅要增设专门人员辅导纳税。同时,对调整后应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重点税源企业,税收管理员要主动登门辅导纳税。
三、紧紧依靠地方党委政府,努力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各基层局要将调整工作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求得支持,使社会各界能够理解和配合地税部门的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外部税收环境。要与财政、规划和国土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四、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确保税款及时入库
各基层局应自行完成“金税三期”征管系统中本次调整涉及纳税人的“财产登记”和“纳税事项确认变更”以及双定户的信息采集和定额调整等项目的调整工作,保证申报缴税的正常进行。
附件: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沈政发〔2012〕38号)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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