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 颁布时间:2012/12/4 14:43: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规定,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分别简称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本公告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申报资料及管理
(一)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在申报期内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附件1)、《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附件3)(以下简称申报表)。申报数据实行电子信息采集的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其纸介质申报表按照各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
(二)缴纳义务人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允许从其提供相关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相关价款的,应根据取得扣除项目的合法有效凭证逐一填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附件2),作为申报表附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
(三)上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缴纳义务人应将合法有效凭证的复印件加盖财务印章后编号并装订成册,作为备查资料。备查资料由缴纳义务人留存并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审核。
三、申报期限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期限与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的增值税申报期限相同。
四、本公告自规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施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及填表说明.doc
2.《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及填表说明.doc
3.《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及填表说明.doc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12月4日
附件1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
缴纳义务人名称(公章):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费款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项 目 |
栏 次 |
本月(期)数 |
本年累计 |
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 |
1 |
|
|
费
额
计
算 |
扣除项目期初金额 |
2 |
|
—— |
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 |
3 |
|
|
本期扣除额 |
4 |
|
|
扣除项目期末余额 |
5=2+3-4 |
|
|
计费销售额 |
6=1-4 |
|
|
费率 |
7 |
|
—— |
应缴费额 |
8=6×7 |
|
|
费
额
缴
纳 |
期初未缴费额(多缴为负) |
9 |
|
—— |
本期已缴费额 |
10=11+12+13 |
|
|
其中:本期预缴费额 |
11 |
|
|
本期缴纳上期费额 |
12 |
|
|
本期缴纳欠费额 |
13 |
|
|
期末未缴费额(多缴为负) |
14=8+9-10 |
|
|
其中:欠缴费额(≧0) |
15=9-12-13 |
|
—— |
本期应补(退)费额 |
16=8-11 |
|
—— |
本期检查已补缴费额 |
17 |
|
|
缴纳义务人
或代理人声明:
此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相关税费规定填报的,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
如缴纳义务人填报,由缴纳义务人填写以下各栏: |
办税人员(签章): 财务负责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联系电话: |
如委托代理人填报,由代理人填写以下各栏: |
代理人名称: 经办人(签章):
代理人(公章): 联系电话: |
|
|
|
|
|
|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收到日期: 接收人: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填表说明
一、本申报表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负有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的缴纳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时使用。
二、表中有关栏目填写说明:
(一)“缴纳义务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缴纳义务人确定的号码,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二)“缴纳义务人名称”,填写缴纳义务人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三)“费款所属期”,指缴纳义务人申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四)“填表日期”,指缴纳义务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五)第1栏“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反映缴纳义务人本期提供广告业等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填写扣除之前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六)第2栏“扣除项目期初金额”:反映本期期初扣除项目金额。为上期本表第5栏“扣除项目期末余额”。
(七)第3栏“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反映缴纳义务人支付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等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的“合计”项。“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八)第4栏“本期扣除额”:反映本期实际扣除的价款数额。若第2栏“扣除项目期初金额”+第3栏“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第1栏“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则第4栏“本期扣除额”=第2栏“扣除项目期初金额”+第3栏“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若第2栏“扣除项目期初金额”+第3栏“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第1栏“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则第4栏“本期扣除额”=第1栏“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九)第5栏“扣除项目期末余额”:反映本期期末尚未扣除项目金额。按表中公式计算填列。“本年累计”栏数据,与“本月(期)”数相同。
(十)第6栏“计费销售额”:反映计算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销售额。按表中公式计算填列。“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十一)第8栏“应缴费额”:反映本期应缴文化事业建设费金额。按表中公式计算填列。“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十二)第9栏“期初未缴费额”:反映本期期初欠缴费额、应缴未缴上期费额等合计数。等同于上期本表第14栏“期末未缴费额”。
(十三)第10栏“本期已缴费额”:反映本期已缴上期费额、已缴欠缴费额、已预缴本期费额等合计数。按表中公式计算填列。其中,“本期预缴费额”填写本期已预缴的本期应缴费额;“本期缴纳上期费额”填写本期缴纳的上期应缴未缴费额;“本期缴纳欠费额”填写本期缴纳的以前各期形成的欠费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十四)第14栏“期末未缴费额”:反映本期期末应缴未缴费额。按表中公式计算填列。其中,“欠缴费额”反映已形成的欠费额,按表中公式计算填列。“本年累计”栏数据,与“本月(期)数”相同。
(十五)第16栏“本期应补(退)费额”:反映本期应纳费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按表中公式计算填列。
(十六)第17栏“本期检查已补缴费额”:反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已补缴的费额。
三、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四、本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后留存一份,退缴纳义务人一份。
附件2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附列资料
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
缴纳义务人名称(公章):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费款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开票方纳税人
识别号 |
开票方
单位名称 |
服务项目名称 |
凭证种类 |
凭证号码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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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合计 |
—— |
—— |
—— |
—— |
|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缴纳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时,作为申报表附列资料,填列按规定允许扣除项目的明细时使用。
二、有关填写说明:
(一)“缴纳义务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缴纳义务人确定的号码,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二)“缴纳义务人名称”,填写缴纳义务人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三)“费款所属期”,与主表申报表所属期相同。
(四)“填表日期”,指缴纳义务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五)本清单按照缴纳义务人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内容填写,其中“凭证种类”为“发票”的,必须填写“开票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均为价税合计金额。
三、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四、本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后留存一份,退缴纳义务人一份。
附件3
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
扣缴义务人名称(公章):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费款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项 目 |
栏 次 |
本月(期)数 |
本年累计 |
费额计算缴纳 |
计费依据 |
1 |
|
|
费率 |
2 |
|
—— |
本期应缴费额 |
3=1×2 |
|
|
扣缴义务人
或代理人声明:
此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相关税费规定填报的,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
如扣缴义务人填报,由扣缴义务人填写以下各栏: |
办税人员(签章): 财务负责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联系电话:
|
如委托代理人填报,由代理人填写以下各栏: |
代理人名称: 经办人(签章):
代理人(公章): 联系电话:
|
|
|
|
|
|
|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收到日期: 接收人: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填表说明
一、本申报表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负有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申报时使用。
二、表中有关栏目填写说明:
(一)“扣缴义务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扣缴义务人确定的号码,即:税务登记证号码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号码。
(二)“扣缴义务人名称”,填写扣缴义务人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三)“费款所属期”,指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四)“填表日期”,指扣缴义务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五)第1栏“计费依据”:反映代扣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算依据。“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六)第3栏“本期应缴费额”:反映扣缴义务人本期应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金额。按表中公式计算填列。“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三、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四、本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后留存一份,退扣缴义务人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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