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职工补充工伤保险的通知
沈人社发[2011]178号 颁布时间:2011/12/31 9:42:12
关于实施职工补充工伤保险的通知
沈人社发[2011]178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建立多层次工伤保险体系,减轻用人单位经济负担,解决工伤保险一次性补偿金偏低问题,经研究决定实施全市统一管理的补充工伤保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补充工伤保险,是指用人单位在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应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并缴纳补充工伤保险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不能单独参加补充工伤保险。
二、补充工伤保险的办理。
补充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参保缴费。用人单位按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向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参保职工自缴费次月起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及时缴纳补充工伤保险费的,欠缴期间不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补缴欠费后,可享受除工亡补偿金以外的其他补充工伤保险待遇。
三、补充工伤保险缴费标准。
补充工伤保险缴费标准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为基础,具体缴费标准如下:一类行业每人每月5元,二类行业按每人每月8元,三类行业每人每月10元。
四、补充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在保险期间内,因工遭受事故伤害导致当场死亡或停工留薪内死亡,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死亡(或视同工亡),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或生活护理的,在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相关待遇的基础上,再由商业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补充工伤保险补偿金。
五、补充工伤保险补偿范围及标准。
1.参保职工因工死亡的,由商业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工亡补偿金20万元;
2.参保职工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的,由商业保险公司按《伤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的伤残等级,一次性给付伤残补偿金,具体标准为:一级10万元,二级9万元,三级8万元,四级7万元,五级5万元,六级4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0.9万元,九级0.7万元,十级0.5万元;
3.参保职工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商业保险公司按相应标准一次性给付护理补偿金,具体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10万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8万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6万元;
4.伤残职工在保险期间内,旧伤复发或重新鉴定伤残等级提高的,每提高一个等级,由商业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偿金上一级别的差额。
六、补充工伤保险随工伤保险统一申报,由用人单位凭《社会保险缴费申报表》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设置的办公窗口办理补充工伤保险参保及人员增减变动手续,新增人员的保险责任从缴费次月起生效。
七、参保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符合补充工伤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申请补充工伤保险补偿金。理赔申请需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伤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书》;
2.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用人单位当年缴纳工伤保险费无欠费证明;
3.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商业保险公司收到用人单位的补充工伤保险理赔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后,应当及时受理。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在10日内办理赔付。
九、承办补充工伤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应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具体经办补充工伤保险业务。
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部门应对补充工伤保险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根据补充工伤保险的盈亏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及相关政策。
十一、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工伤保险 通知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1年12月31日印发
延伸阅读:
记者今天从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沈阳市3月1日起启动了全市统一管理的补充工伤保险。该项保险的实施,使沈阳市工伤职工的保障水平在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得到大幅度的提高。
根据(沈人社发[2011]178号)文件,补充工伤保险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前提,用人单位需要在足额缴纳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办理补充工伤保险业务,未参加基本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不能单独参加补充工伤保险。
三类缴费标准:每人每月5元、8元、10元
沈阳市补充工伤保险与基本工伤保险均实行“按月核定,按月缴费”,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本人不需缴纳。缴费标准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为基础,具体标准为:一类行业每人每月5元,二类行业每人每月8元,三类行业每人每月10元。
用人单位未连续参保职工利益可能受影响
用人单位办理补充工伤保险,首次缴费后,次月1日起,参保职工开始享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后,应按月足额缴费,未及时缴费的,参保职工在欠缴期间不享受保险待遇,补缴欠费后,参保职工只能享受欠缴期间内工亡补偿金以外的其他保险待遇。
延伸阅读:
行业类别划分标准如下表所示:
一类行业: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其他金融活动,社会保障业,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文化艺术业,教育,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业,新闻出版业,商务服务业,社会福利业,住宿业,批发业,零售业。专业技术服务业,租赁业,计算机服务业,卫生,仓储业,邮政业,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研究和实验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
二类行业:房地产业,娱乐业,水利管理业,环境管理业,体育,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纺织业,饮料制造业,纺织服装、鞋、 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制品业,林业,农业,畜牧业,农、林、牧、渔服务业,烟草制品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塑料制品业,文化体育用品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的复制,劳务派遣业,家具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橡胶制品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供应业,燃气生产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公共设施管理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金属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其它建筑业,地质勘察业,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它运输服务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三类行业: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石油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采矿业,有色金属采矿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其它采矿业,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三项补偿责任:因工死亡、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需要生活护理。
工亡补偿金 20万元
伤残补偿金 一级10万元 二级9万元 三级8万元 四级7万元 五级5万元
六级4万元 七级1.2万元 八级0.9万元 九级0.7万元 十级0.5万元
护理补偿金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10万元,大部分不能自理8万元,部分不能自理6万元
补充工伤保险补偿责任的给付方式均为一次性补偿,但若伤残职工在保险期间内,旧伤复发或重新鉴定后伤残等级提高,补充工伤保险可再次支付伤残补偿金级别之间的差额。
沈阳市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及其8个分局均可办理
补充工伤保险随工伤保险统一申报核定,用人单位需携带本单位工伤保险参保职工明细(电子版),到所在区的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补充工伤保险窗口打印本单位《补充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核定表》,并办理参保手续。目前,已经开设补充工伤保险业务办理窗口的经办机构有:
沈阳市社会养老与工伤保险管理局市局 皇姑区崇山中路103号
沈阳市社会养老与工伤保险管理局沈河分局 沈河区西顺城街48号
沈阳市社会养老与工伤保险管理局和平分局 和平区总站路19号
沈阳市社会养老与工伤保险管理局大东分局 大东区大东路培育巷5号
沈阳市社会养老与工伤保险管理局铁西分局 铁西新区重工南街66号
沈阳市社会养老与工伤保险管理局皇姑分局 皇姑区宁山中路140号1门
沈阳市社会养老与工伤保险管理局浑南新区分局 和平区三好街35号南湖科技大厦16楼
沈阳市社会养老与工伤保险管理局于洪分局 于洪区黄海路39号
沈阳市社会养老与工伤保险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经济开发区花海路36号2楼
其它区县(市)的用人单位可就近到以上表格所列的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沈阳市补充工伤保险政策解答
作为沈阳市社会保险体系的一项新政策,补充工伤保险的出台有怎样的意义,广大用人单位和职工又如何从中获益?……围绕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的潘国华处长。
记:潘处长您好,请您谈一下沈阳市实施补充工伤保险,有怎样的背景和意义?
潘:好的。实施补充工伤保险是我市加快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对现行工伤保险制度有益的、必要的补充,也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这项政策的出台,对于完善我市多层次工伤保险体系,解决工伤保险一次性补偿金偏低等实际问题,更好的保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记:沈阳是我省首个实施补充工伤保险的城市吗?
潘:不是。目前,辽宁省已经有大连、本溪、盘锦、锦州四个城市启动了全市统一管理的补充工伤保险项目,政策覆盖范围内职工达600万人。在省内其它城市,如朝阳、丹东、阜新、鞍山等地,补充工伤保险也将于年内启动。
记:根据补充工伤保险有关政策,用人单位是否必须参加此项保险呢?
潘:沈人社发[2011]178号文件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在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应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并缴纳补充工伤保险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不能单独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因此,用人单位应从保障职工权益的角度出发,主动参加补充工伤保险。
记:补充工伤保险的费率是如何确定的?
潘:补充工伤保险费率的测算原则,与工伤保险基本一致,都是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确定费率。具体来说,我市补充工伤保险是根据沈阳市近三年工伤发生率以及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等实际情况,对不同工伤风险程度的行业实行差别费率:一类行业每人每月5元,二类行业每人每月8元,三类行业每人每月10元。
记:您说的是按月参保的缴费标准,那么用人单位参加补充工伤保险是否也实行按月缴费呢?
潘:是的。补充工伤保险与工伤保险申报及缴费期间一致,均为按月缴费。用人单位办理补充工伤保险,首次缴费后,次月1日起,参保职工开始享受保险待遇。这里特别要向广大用人单位强调的是: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后,用人单位应按月足额缴费,未及时缴费的,参保职工在欠缴期间不享受保险待遇,补缴欠费后,参保职工只能享受欠缴期间内工亡补偿金以外的其他保险待遇。
记:您提到了保险待遇的问题,就请您介绍一下,通过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潘:好的。补充工伤保险是在现行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基本工伤保险待遇基础上,对工伤职工进行一次性经济补偿,主要范围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参保职工因工死亡的,在获得现行工伤保险政策补偿之后,还可获得补充工伤保险一次性给付工亡补偿金20万元;二是参保职工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的,根据伤残等级,可额外得到5000元至1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给付伤残补偿金;三是参保职工需要生活护理的,补充工伤保险按相应标准一次性给付6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护理补偿金。
记:您认为比照我市工伤保险待遇,参保职工通过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得到的最大实惠是哪项待遇?
潘:我个人认为是生活护理补偿金。根据我市现行工伤保险政策,工伤职工经工伤鉴定确认属于需要生活护理,按照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以及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由工伤保险按月支付护理费,具体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以目前的市场物价水平,这个支付标准是对工伤职工护理需求的基本保障。而通过补充工伤保险,参保职工能够得到6至1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生活护理补偿金,同时这部分补偿与伤残补偿金可以兼得,这无疑在较大程度上提高了工伤职工在护理费方面的待遇水平。不仅如此,此项政策还将有利于缓解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的矛盾,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
记:用人单位应该如何办理补充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潘:自2012年3月1日起,沈阳市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市局以及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铁西区、皇姑区、浑南新区、于洪区、张士经济开发区8个分局均可办理补充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其它县区的用人单位可就近就便选择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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