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损失的税前扣除
颁布时间:2011/1/3 12:12:59
股权投资损失的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0]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对股权投资损失的定义为: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
在新法实施之前,股权投资损失是有扣除限额的。国税发[2000]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新法实施之后,相关政策发生了变化,国税发[2009]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规定:一、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二、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在具体扣除时还需注意两个方面:一是虽然股权投资损失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但不能自行扣除,需要报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因为根据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除企业自行计算扣除以外的资产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二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第二条要求: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由此可见,以后年度就不能再在当年扣除以前年度的股权投资损失了。
股权投资损失扣除在报表中如何填列
国税函[2010]1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五款规定:“投资损失扣除填报口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投资(转让)损失应按实际确认或发生的当期扣除,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行次,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发生的损失,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投资损失补充资料”的相关内容不再填报。”据此看2010年度的纳税申报表有可能又要改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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