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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颁布时间:2012/6/19 17:34:17

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1( )
颁布时间:2012-6-19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的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2(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3( )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4( )的主营项目(业务)5( )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三、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以前年度尚未处理的上述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处理;已经处理的,不再调整。
 
二O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
 
2、不得
 
3、全额
 
4、变化后
 
5、重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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