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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的所得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颁布时间:2013/3/17 20:18:41

企业清算的所得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转自: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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