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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免税货物需要备案,如果没备案,税务机关让缴税,文件依据是什么?

颁布时间:2013/3/17 20:27:50

销售免税货物需要备案,如果没备案,税务机关让缴税,文件依据是什么?
 
转自: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四条规定,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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