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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月份开出的普通发票发生退货,联次无法全部收齐,可以开红字发票吗?

颁布时间:2013/3/17 20:32:55

以前月份开出的普通发票发生退货,联次无法全部收齐,可以开红字发票吗?
 
转自: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根据《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 征科便函【2011】9号)第七条,关于开具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具红字发票取得对方有效证明问题:细则第二十七条所称开具红字发票的有效证明为:购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加盖有税务机关印章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总局对特定发票红字冲回需提供的有效证明已有明确规定的,按总局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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