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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拟上市中小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函[2012]263号 颁布时间:2012/12/28 18:14:51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拟上市中小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函[2012]263号

发文日期 :2012-12-28

各市地方税务局,绥中、昌图县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企业融资能力,支持我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根据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对列入辽宁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重点拟上市企业名单内的企业,将企业非货币性资产经评估增值部分转增投资者个人股本的,以及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为投资者个人股本的,可向省地方税务局备案后,在转增投资者个人股本时投资者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在取得股息红利或转让股权时,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现将有关办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股份制改造的拟上市中小企业,在取得省金融办确认文件后的一个月内,向省地方税务局提交以下资料办理转增股本的备案登记手续。

    1.拟上市中小企业转增股本备案申请;

    2.《拟上市中小企业转增股本有关情况备案表》(附表一,以下简称《备案表》);

    3.提供省金融办出具的确认文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二、已办理转增股本备案登记手续的拟上市中小企业,在决定分配分红派息的次月,须向省地方税务局报送《拟上市中小企业分红派息有关情况报告表》(附表二)及分红派息分配方案。

    已办理转增股本备案登记手续的拟上市中小企业,在转让股权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前,须向省地方税务局报送《拟上市中小企业股权变更登记表》(附表三)。

    已办理转增股本备案登记手续的拟上市中小企业,在实施分红派息或股权转让时,须一并代扣代缴或缴纳转增股本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三、对一年内不实施分红派息的拟上市中小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向省地方税务局报送《拟上市中小企业不实施分红派息有关情况报告》,具体说明不实施分红派息的原因;对辅导期结束未上市企业,投资者个人取得企业非货币性资产经评估增值部分转增投资者个人股本,以及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为投资者个人股本,应在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省金融办对实施股份制改造的中小企业出具确认文件,及时向省地方税务局提供企业名单。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由省金融办提出重点拟上市企业名单交省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税局将与已受理转增股本备案登记的企业名单核对,并对《备案表》及附报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五、对拟上市中小企业瞒报转增股本数量、编造虚假计算依据、不按照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行为,经省地方税务局稽查核实后,注销其转增股本备案登记资格,除按现行政策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外,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1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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