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未达起征点"以票管税"管理事项的通知
辽地税函[2011]273号 颁布时间:2011/12/1 18:17:01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未达起征点“以票管税”管理事项的通知
辽地税函[2011]273号
发文日期 :2011-12-01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昌图、绥中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关于调整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辽地税发〔2011〕103号)精神,省局在后台已经对各地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的定额台账进行了统一调整。为规范“以票管税”征收模式,现对全系统未达起征点纳税人“以票管税”征收方式明确如下:
一、《关于全省以票管税征收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6〕229号)第三款“‘以票管税’纳税人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缴纳定额时,不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不提供发票,购票时按购票金额即时缴纳税款”予以废止。
二、调整营业税起征点后,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实行比例供应发票,具体供票比例由各市局确定。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的供票比例,严格管理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的发票使用。
县区局在“发票购票资格认定申请审批”或“纳税人综合征收率维护”模块,选择纳税人的以票控税方式为“定全额定额内比例供票”,进行维护购票比例。
三、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申请购买发票,由县区局严格审批,限制用量,并在办税服务厅内监督纳税人逐页加盖“发票专用章”。
四、省局将修改相关系统,增加发票与税款监控比对等功能。
(对系统只发电子文件)
二Ο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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