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抚顺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的通知
抚地税发〔2008〕82号 颁布时间:2008/10/27 8:38:26
关于印发《抚顺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的通知
抚地税发〔2008〕82号
各县地方税务局、城区分局、市局直属局:
《抚顺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已经市局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并贯彻执行。
抚顺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堵塞印花税应税合同的税源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印花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函[2005]288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是指按纳税人采购、销售(营业)收入金额核定应税比例计算征收印花税的一种方法。
印花税核定应税比例,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等进行合理确定的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比例的一种方法。
第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税务机关应核定征收印花税: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的;
(二)虽然建立了登记簿但不能完整、准确、及时登记的;
(三)不能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四)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五)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包括汇总缴纳凭证的张数及编号情况,应纳税凭证的计税金额、贴花情况,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是否装订成册,是否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并盖章注销,保存情况),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六)实际缴纳的印花税额与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应税行为所记载的计税金额明显不一致的。
第二章 核定征收范围和比例
第四条 印花税核定应税比例的税目及比例如下:
(一)对购销合同类印花税的纳税人,按下列标准确定核定征收的比例:
1、从事货物购进销售的工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其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8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销售环节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9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2、从事货物购进和销售的商品流通单位和个人,其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8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对其销售环节应征的印花税,以批发为主的,按销售收入8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以零售为主的,按销售收入5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3、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其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8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对其销售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二)加工承揽、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6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对其经营收入按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三)从事建筑业的单位和个人,其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8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对其建筑安装工程承包收入或项目发包收入按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四)从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按经营收入的6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第五条 按比例核定征收印花税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印花税税额=[采购金额×核定比例+销售(营业)收入金额×核定比例]×适用税率
第三章 核定征收程序和方法
第六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程序和方法:
(一)印花税核定工作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纳税人的印花税征收方式,由县(区)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二)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印花税核定征收鉴定表》,注明核定的应税比例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三)《印花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存档备查,一份送达纳税人。
(四)实行自行贴花方式的,如有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随时变更为核定征收的方式。印花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
(五)核定征收印花税采取按月申报缴纳。纳税人应于次月十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清印花税款。
(六)纳税人缴纳印花税款后,应将印花税票或印花税完税证粘贴在企业月会计报表《损益表》的背面,并注销或划销。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按期汇总缴纳和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款的,视其违章性质,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或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八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关于印发抚顺市地方税务局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抚地税发[1998]222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抚顺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
附件:一、印花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二、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
二ΟΟ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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