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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国外供应商提出索赔,取得赔偿款项,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吗?

颁布时间:2013/4/22 21:03:23

某境内公司,从国外供应商进口一批原材料,取得海关完税凭证。发现部分材料有瑕疵后,向国外供应商提出索赔,取得赔偿款项。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吗?

转自: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进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50号 )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报关后,境外供货商向国内进口方退还或返还的资金,或进口货物向境外实际支付的货款低于进口报关价格的差额,是否应当作进项税额转出。现明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其价格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因此,企业收到境外供应商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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