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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人员反聘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颁布时间:2013/4/22 21:06:36

企业退休人员反聘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转自: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的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的有关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1 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2 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的,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 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4 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务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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