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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直单位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定点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辽财采[2013]201号 颁布时间:2013/3/20 12:50:06

关于省直单位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定点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辽财采[2013]201号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省直各单位:  

  为了规范省直单位聘用社会中介机构的行为,进一步提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所及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为省直单位提供财务审计及检查、资产评估、投资评审业务的质量和标准,规范预算执行,完善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关于修订〈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辽财采〔2010〕204号)有关规定,省财政厅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75家会计师事务所、44家资产评估所和38家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名单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为省直预算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财务审计、专项检查、资产评估及投资评审等相关业务时需在定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所和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以下统称“定点中介机构”)范围内选聘。

  二、服务期限

  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15年4月1日止。

  三、工作要求

  1.采购单位要认真做好本单位及系统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所和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工作。今后凡是在定点中介机构以外选聘会计师所、资产评估所和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开展财务审计及检查、资产评估和投资评审业务的,不予以履行政府采购审批和资金支付相关手续。

  2.采购单位要根据财务审计及检查、资产评估和投资评审业务的具体特点和业务量大小来选择相应的定点中介机构,对于服务的价格,采购单位需邀请不少于3家的定点中介机构进行竞价,按照最低价中标原则确定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所和工程造价咨询公司。

  3.采购单位在“辽宁省政府采购网”填写政府采购合同信息,经聘用的定点中介机构确认后系统将自动生成电子合同文本,采购单位将其打印并由供需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会计凭证入账。

  4.采购单位要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0〕418号)有关规定负责组织项目验收。

  5.聘用定点中介机构服务项目资金支付按照《关于调整省直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的通知》(辽财库〔2011〕237号)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单位申请支付项目资金,需在“辽宁政府采购网”根据相关合同信息生成资金支付申请,向省财政厅国库管理机构申请拨付政府采购资金。采购单位不得无故拖欠定点中介机构项目资金。

  四、其他事宜

  本通知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采购单位在执行此项工作中如遇到有关问题及工作建议,可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时反馈。我们将设立专线电话并在“辽宁省政府采购网”设立信箱,接收各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联系电话: 024-22823174

  附件:1.省直单位财务审计及检查代理业务服务定点单位名单

        2.省直单位资产评估代理业务服务定点单位名单

        3.省直单位投资评审代理业务服务定点单位名单

省财政厅

201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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