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我们 税收法规 财政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筹划 税收专题 政策解读 在线答疑 同业交流 财税处理 轻松学税 自我测试 实用工具 休闲娱乐 联系我们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企业所得税-正文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减免税相关问题的批复

沈地税函〔2013〕37号 颁布时间:2013/4/9 21:50:17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减免税相关问题的批复
 
沈地税函〔2013〕37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金融商贸开发区分局:
 
    你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减免税相关问题请示》(金地税发〔2013〕2号)收悉,现回复如下:
 
    对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现行政策中无明确规定。根据国家制定军转干部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精神,经与省局沟通,在有关政策尚未明确前,凡符合条件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此复。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4月9日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湖北等省市国家税务局执行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股息条款涉及受益所有人案例的处理意见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友情链接
未经书面许可,严禁复制、转载本站任何内容或建立镜像
版权所有 抚顺顺阳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10 www.LnCt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箱:1316994765@qq.com  http://www.sycta.com.cn  公安机关备案号:21040202000186   备案号:辽ICP备10207793号-1 技术支持:沈阳同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