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管证
颁布时间:2013/8/31 20:52:16
外管证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
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又称《外经证》)有关规定:
一、《外管证》的开具
1.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经营以前,由指定办税人员或持有单位介绍信人员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经营项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向我局指定窗口申请开具《外管证》。
2. 《外管证》于当场受理,根据申请开具条件和提供的有关资料决定是否开具,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开具的,须报经主管领导批准。
3. 《外管证》由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未在我局缴纳的,不开具《外管证》。由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外管证》由总机构负责办理。
4. 开具《外管证》必须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有效期限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5. 开具《外管证》后,应及时在《外管证》登记簿中分户分项进行登记记录,并由纳税人签章。
二、《外管证》的核销
1.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或经营地税务机关在有效期内已报验核销之日起十日内,持《外管证》回执联到我局指定窗口办理缴销手续。
2. 纳税人开具《外管证》的经营项目,应按规定及时反映财务状况进行财务核算和缴纳各税(费),同时补缴在经营地未缴纳的应缴税款。对认定为审核开票纳税时申报方式的外来建安企业在办理缴销《外管证》手续时,同时按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
3. 因各种原因未使用《外管证》的,应全部收齐开具的各联后进行缴销,作作废处理。
4. 纳税人在办理缴销手续后,应及时在《外管证》登记簿中按项进行登记记录,并由纳税人签章。
5.异地纳税或代扣税后,在核销时,应向税务机关留存发票、税票复印件及外管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