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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固定资产税收政策及例题

颁布时间:2013/9/6 21:00:46

销售固定资产税收政策及例题

    一、文件规定:

    财税[2002]2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

    一、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增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应税固定资产按照国税函[1995]288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规定的三个条件,凡不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的固定资产,为应税固定资产,反之为免税固定资产。三个条件即:第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第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第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五、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六、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财税〔200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国税函〔2009〕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4栏,其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二、总结如下:

    (一)在增值税转型之前,由于购进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免税,但是如果超过原值了,由于企业负担的增值税只是购进原价的进项税,那么,应该缴纳增值税,由于该项业务没有核算进、销项,因此只有销售价格超过了原值才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的计税方法。

    (二)在2009年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之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原则上销售已经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17%征税,同一般货物的税收政策保持了一致。即:凡是抵扣过进项税额的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时按照17%征税;凡是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则按照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

    三、注意事项:

    1、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规定的项目,比如小汽车等,均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销售时,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购买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如果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为一般纳税人,由于企业并未抵扣过进项税额,如果按照17%征税显然是重复纳税,因此1号公告明确该事项可以按照4%减半征收。

    3、简易征收的企业,销售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由于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1号公告规定简易征收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4%减半征收。

    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论是否超原值均要征税。对于营业税的纳税人来说显失公平,而且比较麻烦。

    5、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6、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7、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例题

    (一)一般纳税人:

    [例1]A企业于2009年8月2日转让5月购入的一台设备,该设备原价为200000元,累计已提取折旧80000元,取得变价收入100000元,增值税额17000元,已经收到全部款项。该设备购进时所含增值税34000元已全部计人进项税额。假定A企业未计提减值准备,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A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转入清理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120000

    累计折旧   8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

  (2)收取价款和增值税额

  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3)结转固定资产清理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   2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000

    [例2]B企业于2009年3月转让2002年购入的生产设备,原价为1000000元,累计已提取折旧800000元,取得变价收入208000元,款项已收到。假定B企业未计提减值准备,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B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200000

    累计折旧   800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0

  (2)收取价款

  借:银行存款   208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8000

  (3)计算应交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208000÷(1+4%)×4%/2=400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4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4000

  (4)结转固定资产清理损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4000

    贷:营业外收入   4000

    (二)小规模纳税人

    [例3]甲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2009年9月出售本企业使用过的一辆汽车,该车原值300000元,累计折旧100000元,转让价150000元,款项已收到。甲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借:固定资产清理   200000

    累计折旧   100000

    贷:固定资产   300000

  (2)借:银行存款   15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50000

  (3)销售额=15000/(1+3%)=145631.07(元)

  应纳税额=145631.07×2%=2912.62(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2912.62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912.62

  (4)借:营业外支出   52912.62

    贷:固定资产清理   52912.62

    (三)已使用固定资产发生非销售转出

  [例4]2009年6月22日,乙公司用4月份购进的生产设备转为建造办公楼用,购入价60000元,增值税10200元,预计使用10年,无残值,采用直线法折旧。假定乙公司未计提减值准备,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乙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固定资产已提折旧:60000×2÷(12×10)=1000(元)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60000-1000)×17%=10030(元)

  (1)借:固定资产清理   59000

      累计折旧   1000

      贷:固定资产   60000

  (2)借:在建工程   6903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9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030

    (四)视同销售情形

  [例5]丙公司向A公司投资转出生产设备一台,原价200000元,已提折旧60000元,公允价值150000元。假定丙公司未计提减值准备,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丙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借:固定资产清理   140000

      累计折旧   6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

  (2)应纳税额=150000×17%=255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25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00

  (3)借:长期股权投资   15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40000

        营业外收入   10000

  若将本例中“公允价值150000元”换成“无法确定其公允价值”,则:

  应纳税额=(200000-60000)×17%=238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238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3800

  借:长期股权投资   140000

    贷:固定资产清   140000

 

 

    文件索引:

    国税函[1995]2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财税[2002]2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国税函[2009]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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