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我们 税收法规 财政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筹划 税收专题 政策解读 在线答疑 同业交流 财税处理 轻松学税 自我测试 实用工具 休闲娱乐 联系我们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税务-正文

空调进项抵扣问题

颁布时间:2013/9/20 16:53:03

空调进项抵扣问题
 
来源: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现重新装修,新购入几台小型中央空调和柜机及挂机,请问对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我方可否抵扣。请问有什么相关规定。等候回复,谢谢!
 
    答:根据财税[2009]113号: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购入小型中央空调和柜机及挂机如果是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另外,一般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用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以及财税[2013]37号附件1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上一篇:如何判定新购入房产的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下一篇:夏季高温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友情链接
未经书面许可,严禁复制、转载本站任何内容或建立镜像
版权所有 抚顺顺阳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10 www.LnCt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箱:1316994765@qq.com  http://www.sycta.com.cn  公安机关备案号:21040202000186   备案号:辽ICP备10207793号-1 技术支持:沈阳同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