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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高尔夫会籍按资产转让缴税

颁布时间:2013/9/20 17:40:32

出让高尔夫会籍按资产转让缴税

    早在上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期,国外A公司便相继在北京、大连等地设立了办事处。为了满足外籍员工的文化生活需求,1987年12月该公司与北京某高尔夫俱乐部签订了入会委托证书,并向俱乐部支付入会费960万外币,并在1988年1月成为该俱乐部会员。2003年7月,大连办事处因业务需要转制成大连分公司,两年后,又改建成由国外A公司全资控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8月,为了中国境内员工的便利,A公司将北京某高尔夫俱乐部的会籍权转让给其境内子公司,并与其签订《高尔夫俱乐部会籍权转让合同》,双方商定转让价款依然是外币960万元。

  根据中国与外方的双边税收协定第十三条“财产收益”第四款规定,转让会籍权应视为国外A公司出售权利产生的转让财产收益,转让行为发生于中国,中国税务机关对该项所得享有优先征税权A公司境内子公司为向国外母公司支付转让价款填报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并按照“收入减买价”计算收益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申请表中填写,1987年转让当日“汇率”:外币10万元=人民币7189.07元,据此计算出预提税税额为2000余元。

  从表面上看,两次转让的外币价格一致,转让过程似乎没有收益。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规定,国外A公司与控股的境内子公司属于关联企业,所以,国税局判定双方企业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应以市场公允价核定转让价款。税务人员为确定会籍权市场价,查询俱乐部官方网站“关于会籍价格的通知”专栏,最终认定该种“公司1+1”会籍权的市场定价为人民币98万元,高于按现行牌价换算合同价人民币71.4万元,故要求国外A公司按照网站的报价计算转让价款。

  同时,税务人员发现,企业填报的1987年12月24日“汇率”与审核日的汇率较接近。为了求证会籍权历史成本,在互联网无法查到1988年12月期间汇率前提下,税务人员求助于中国银行总行外汇交易中心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最终得知当时交易汇率0.02958,并非申报的汇率0.0718907。税务人员将这一结果通知国外公司,后来对方通过路透社等渠道证实了这一汇率的准确性。

  经过“收入减买价”计算收益,税务人员核定此次高尔夫会籍权转让收益696032.00元,该公司认可国税局的处理决定,并于今年3月下旬将应缴纳预提税近7万元上缴国库。

  会籍权是产权,不是股权,按照《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购置会籍权一般作“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处理,因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非居民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3号),财产转让收益为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既然非居民企业拥有中国财产,就应以人民币计价计算财产转让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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