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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问题

颁布时间:2013/10/9 20:15:18

关于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问题
 
转自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问:我开发公司买一地块,开发的住宅有回迁户,当时和政府签定的是动迁费抵顶土地出让金,开发商先交土地款,政府再以拆迁费用项目退回开发商所交的土地款。请问政府拨回来的拆迁费我公司应该交营业税等税款吗?
 
    回复:应交营业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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