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我们 税收法规 财政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筹划 税收专题 政策解读 在线答疑 同业交流 财税处理 轻松学税 自我测试 实用工具 休闲娱乐 联系我们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土地增值税-正文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沈阳市技术开发公司取得土地拆迁补偿款开具发票问题的批复

颁布时间:2013/3/5 9:21:29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沈阳市技术开发公司取得土地拆迁补偿款开具发票问题的批复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你局《关于沈阳市技术开发公司取得土地拆迁补偿款开具发票问题的请示》(高新地税发〔2013〕1号)收悉,经研究回复如下:

  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建设单位支付给被拆迁单位的拆迁补偿款,若被拆迁单位取得的拆迁补偿款依法不征收营业税或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取得的补偿款可不开具发票。支付补偿款的单位可凭补偿协议、付款证明以及政府收回土使用权文件等能够证明款项实际支付,且依法不征收营业税或不属于营业税征税项目的其他证明材料计入成本,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按税法规定计算扣除。

  此复。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3月5日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友情链接
未经书面许可,严禁复制、转载本站任何内容或建立镜像
版权所有 抚顺顺阳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10 www.LnCt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箱:1316994765@qq.com  http://www.sycta.com.cn  公安机关备案号:21040202000186   备案号:辽ICP备10207793号-1 技术支持:沈阳同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