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民防发[2003]2号 颁布时间:2003/5/7 20:35:34
关于贯彻《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民防发[2003]2号
各市民防办: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下发后,有些市询问关于易地建设费标准和6B级防空地下室问题,现就这两个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仍按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辽价发〔2001〕72号,以下简称《通知》执行。但因《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已将九层以下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比例由2%提高珐2-5%,该《通知》规定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标准已不适用。因此,今后我省新建民用建筑执行该《通知》中“易地建设费按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缴纳,其标准如下:沈阳、大连市每平方米2000元;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市每平方米1750元;其余省辖市每平方米1500元;县级市和县城每平方米1000元”的规定。不再执行“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规定。
二、关于6B级防空地下室问题
因国家还没有印发6B级防空地下室的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省里明确:在6B级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印发前,我省新建九层(含)以下居民住宅仍执行按2%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的规定。6B级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印发后,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执行。
二○○三年五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