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少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的差错率和疑点,进一步提高申报和审批效率,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制定了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企业进行正式退(免)税申报的前置条件。即:收齐按规定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退(免)税申报凭证和资料;按规定进行退(免)税预申报;经税务机关预申报审核,企业预申报的退(免)税凭证信息与退(免)税凭证管理部门的电子信息核对无误。
(二)明确了企业对税务机关预申报审核反馈结果中,因企业申报的退(免)税凭证信息无与之对应的相关退(免)税凭证管理部门的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核对不符,无法通过预申报审核的处理方法。
(三)明确了生产企业按本《公告》进行退(免)税申报时,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税依据,及生产企业在本公告生效前已按原办法申报单证不齐或者信息不齐的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的处理方法。
(四)明确了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期到期时仍因申报的退(免)税凭证没有相关退(免)税凭证管理部门的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核对不符,无法通过预申报审核的,可以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公告》规定的资料,报送资料后其退(免)税正式申报时间不受退(免)税申报期限的限制。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因信息传递问题,给企业造成损失。
(五)明确了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生产企业(即“先退税、后核销”的企业),不适用本公告,其免抵退税申报仍按原办法执行。
三、《公告》的执行日期
《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以企业申报退(免)税的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