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一〔1996〕103号 颁布时间:1996/5/6 12:25:33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一〔1996〕103号
成文日期:1996-05-06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大连分局:
近一个时期,部分地区先后反映土地增值税征收中一些业务问题。对此,省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交易手续费的扣除问题
对存量房地产转让中纳税人依法缴纳的交易手续费,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允许在规定的标准内按实际负担的数额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交易手续费,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制度应计入房产开发费用,不再单独扣除。
二、关于对出售商品房使用权收入的征税问题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商品房使用权的方式取得的商品房销售收入,可视为房地产转让收入,按有关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三、关于代收费用是否作为计算增值率的依据问题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增值率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政府和有关单位收取的费用,不作为增值率的计算依据。
四、关于“投入资金”的范围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1995]7号文件中的“投入资金”既包括纳税人搞“三通一平”的投资,也包括用于动迁的投资。
五、关于纳税人因搬迁转让存量房地产的减免税确认问题
对纳税人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转让原房地产的,必须凭县(含县)以上政府(包括政府授权的职能部门)批准文件办理免税,否则,不享受减免税的政策。
六、关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问题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行的收入,应按预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可由各市在转让房地产收入2%的幅度内测算确定,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对采取预征的税款要建立档案资料和预征台帐,待每一计税项目竣工办理结算并全部转让完毕后再进行纳税清算,多退少补。
标题六“关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问题”的全部内容,按《省地税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函[2010]201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