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我们 税收法规 财政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筹划 税收专题 政策解读 在线答疑 同业交流 财税处理 轻松学税 自我测试 实用工具 休闲娱乐 联系我们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税务-正文

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开票的房产应如何确认收入?

颁布时间:2013/12/15 10:01:02

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开票的房产应如何确认收入?

来源: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问: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开票的房产应如何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一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上一篇: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是否缴纳个税?
下一篇:房地产公司收取的违约金、更名费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友情链接
未经书面许可,严禁复制、转载本站任何内容或建立镜像
版权所有 抚顺顺阳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10 www.LnCt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箱:1316994765@qq.com  http://www.sycta.com.cn  公安机关备案号:21040202000186   备案号:辽ICP备10207793号-1 技术支持:沈阳同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