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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部分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

财综[2013]102号 颁布时间:2013/12/3 20:16:47

关于对部分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
 
财综[2013]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减轻小微企业等纳税人负担,现就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从事娱乐业的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单位和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除上述规定以外的营业税纳税人,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的规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作处理的,不再调整;未作处理的,按本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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