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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稽查强制执行环节下达催告文书有关问题的批复

沈地税函〔2013〕106号 颁布时间:2013/11/7 20:18:26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稽查强制执行环节下达催告文书有关问题的批复
 
沈地税函〔2013〕106号
 
发文日期 :2013-11-07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五稽查局:

    你局《关于稽查强制执行环节下达催告文书的请示》收悉。经请示省局,现对你局请示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其中,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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