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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契税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公告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颁布时间:2013/10/31 20:29:52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契税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公告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发文日期 :2013-10-31
 
    为保证税收执法依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及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现将《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发〔2008〕213号)第一条部分内容:“契税滞纳金予以免征”、第二条、第四条自2013年12月1日起废止并予以公布。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3年11月30日前,凡纳税人自查契税纳税义务发生在2007年12月31日前少缴的契税而主动补缴的不征滞纳金,逾期将按现行规定征收契税滞纳金。

    特此公告。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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