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公告的通知
沈地税发〔2013〕91号 颁布时间:2013/10/21 20:34:59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公告的通知
沈地税发〔2013〕91号
发文日期 :2013-10-21
各直属局,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对《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9号)提出以下落实要求,请结合省局公告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征收局应及时调整优化代开发票流程,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代开发票的资料,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确定进行审核的科(所),并报市局备案。要做好对申请人填写《代开发票申请表》(见附件)的指导工作,《代开发票申请表》中税务机关意见应加盖负责审核申请代开发票资料的科(所)印鉴。
二、个人需要开具小额发票只需提供公民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和复印件,我市小额发票额度标准确定为人民币1000元(含本数)以下。
三、各征收局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对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具发票金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税款进行征收。在上级部门未开发发票开具软件汇总统计模块之前,各征收局应建立发票开具台账,对同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开具情况进行统计。
四、各征收局要切实做好对代开发票行为的日常管理和事后监督检查工作,根据省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工作制度,提高对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本单位代开发票相关部门的管理水平,同时,应及时添置身份证识别设备,强化对身份证要件审核工作力度。
五、《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沈地税发〔2004〕146号)废止。
附件:代开发票申请表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0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