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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地下停车位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沈地税函〔2007〕118号 颁布时间:2007/6/22 12:12:54

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地下停车位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沈地税函〔2007〕118号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地下停车位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辽地税函〔2007〕10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文中第二条,对于出售地下车位使用权的,按从租计征房产税,并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结清应纳税款,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附件:《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地下停车位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辽地税函〔2007〕104号)

二ΟΟ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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