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我们 税收法规 财政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筹划 税收专题 政策解读 在线答疑 同业交流 财税处理 轻松学税 自我测试 实用工具 休闲娱乐 联系我们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房产税-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期间如何确定房产税纳税人的批复

国税函[2002]284号 颁布时间:2002/4/8 12:12:5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期间如何确定房产税纳税人的批复

国税函[2002]284号

颁布时间:2002-4-8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在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期间如何确定房产税纳税义务人的请示》(京地税地[2002]14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中“房屋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的规定,凡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使用商品房,且购销双方均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期间,应确定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缴纳房产税。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出租商住两用房征税问题的批复
友情链接
未经书面许可,严禁复制、转载本站任何内容或建立镜像
版权所有 抚顺顺阳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10 www.LnCt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箱:1316994765@qq.com  http://www.sycta.com.cn  公安机关备案号:21040202000186   备案号:辽ICP备10207793号-1 技术支持:沈阳同创